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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2月,未成年人張某某受他人教唆、威脅后,與同伴以拉車門、砸窗入室等方式竊取財物,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。案發(fā)后,張某某攜贓款主動投案自首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其父親對被害人進行退賠,獲得了被害人諒解。
法院認為:張某某構成盜竊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。根據(jù)張某某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人民法院對張某某犯盜竊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作出判決,決定執(zhí)行拘役六個月,宣告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;另向張某某的父母制發(fā)《家庭教育令》。